常見問答
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如何處罰
1、揮發性有機物(VOCs)超標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二)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三)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