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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有機廢氣應該這么做
采用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通常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實際工作中,填充量、更換周期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鼓勵有條件的實現與生產裝置的連鎖控制。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可參照排污口設置規范),包含環保產品名稱、型號、風量、活性炭名稱、裝填量、裝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內容。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
實際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要求,規范運行活性炭處理工藝。
來源:蕪湖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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