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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的使用應該遵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排污單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廢物的,原則上應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煙氣、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廢物的,應在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相應的設計方案或驗收文件,確認所選的廢氣治理工程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詳細填報污染防治設施情況,明確活性炭更換頻率、廢活性炭處置去向等,廢活性炭更換周期參照附件公式進行計算。
排污單位應當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活性炭更換情況、廢活性炭處置情況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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