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治理常用活性炭吸附技術要求:
(1)適用范圍
①適用于VOCs產生量<500kg/年,排放速率<0.5kg/h的 VOCs 廢氣凈化。
②顆粒活性炭廢氣溫度≤40℃,濕度RH≤50%;蜂窩活性炭宜采用防水型,廢氣溫度≤40℃,濕度RH≤60%。
③該吸附技術不適用于處理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環己酮、低分子有機酸等易發生聚合、氧化等反應或含有難脫附物質的廢氣。
④過濾后廢氣中的顆粒物或油煙<1mg/m。
(2)顆粒活性炭吸附單元
a.吸附單元吸附廢氣表觀流速宜控制在0.2m/s-0.6m/s。
b.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2500Pa。
c.每臺顆粒活性炭吸附箱體(罐體)氣體流量范圍宜選擇500立方米/小時-20000立方米/小時。
d.顆粒活性炭宜選擇柱狀活性炭,p5mm,碘值>800mg/g。
e.活性炭填充量與每小時處理廢氣量體積之比宜<1:7000,每1萬Nm/h廢氣處理顆粒活性炭吸附截面積宜<4.6m2。
f.活性炭層穿透厚度宜>400mm。
(3)設備要求
①活性炭吸附設備部件的結構設計合理,氣體流通順暢、無短路、無死角。
②活性炭吸附裝置金屬材質應進行防腐處理,連接處均應嚴密不漏氣。
③活性炭吸附設備應設置裝卸碳孔,內置均風裝置。
(4)安全要求
①每個活性炭箱體(罐體)的碳層及吸附排氣口應設置至少1處溫度傳感器,并具備溫度顯示及超溫聲光報警功能。
②活性炭裝置消防及安全疏散設計應按照GB50140及GB50016的規定要求進行設計,設備安全性能應滿足相關國家、地方及行業安全技術規范。
③高濃度VOCs廢氣采用活性炭吸附相關技術處理裝置的,應安裝阻火器(防火閥),并提供質量證明文件。
(5)運行管理
①企業應制定合理的過濾裝置運行維護規程,定期更換過濾材料,保障活性炭在低顆粒物、低含水率條件下使用。
②企業購買活性炭時,應要求活性炭生產單位提供帶有產品碘值、CTC、比表面積等性能參數的合格證明。
③活性炭更換時間可參照以下方法確定:
a.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應在處理設備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氣體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監測活性炭吸附效率。當出口廢氣濃度>排放限值的70%時,應及時更換活性炭,并做好相應臺賬更換記錄及危廢入庫記錄。
b.活性炭更換周期估算:T=G×10%÷(C×Q×T1 )
式中:
T——更換周期,d;
G——活性炭重量,t;
C——廢氣排放濃度,mg/m3;
Q——風量,m3/h;
T1——生產時間,h/d。
來源:河北生態環境廳